????2013年1月22日(農(nóng)歷2012年12月11日),菲律賓南海仲裁案。
核心要點:
歷史過程中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(jù),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,受包括《公約》在內的國際法保護。
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所有權、軍事和執(zhí)法活動排除在有關強制程序之外。
歷史實踐反映了中國獨特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觀念,如何以現(xiàn)代國際法的規(guī)則判斷中方歷史實踐的有效性,不但需要客觀中立的態(tài)度,高超的法律解釋和技術適用,更需要懂得中國的歷史傳統(tǒng)和文化習俗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僅有5名仲裁員,其中4位來自歐洲,1位來自非洲但長期居住在歐洲,沒有一位來自亞洲、特別是了解古代東亞國際法秩序的仲裁員。這樣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。事實上,從這些仲裁員在庭審中的表現(xiàn)來看,他們非但無法準確理解中國的歷史實踐,反而對中國的合法權益心存偏見,根本做不到客觀公正。
歷史過程中形成的,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(jù),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,受包括《公約》在內的國際法保護。一個臨時拼湊的仲裁庭自始對該案沒有管轄權,無論作出怎樣的裁決,自然對中國沒有約束力,不可能影響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。
歷史性所有權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。這是中國作為《公約》締約國行使國際法賦予權利的正當行為。